主旨:依據農委會110年6月3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 法」、「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 業紓困貸款作業規範」、「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 機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 範」及110年6月3日農金字第1105084594號公告辦理。
說明:
(一)免息措施: 1、 110年6月3日尚有舊貸餘額之紓困貸款及18種政策性農 業專案貸款 (下稱專案農貸),自該日起至110年12月 31日止之利息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無須另行申請。 2、 新貸案件申請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止,並自撥貸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之利息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 貼。 3、 另「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本會業於110年3月29日 公告自110年4月15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利息免予計 收,由本會予以補貼。
(二)增列新貸案件額度: 1、 每一借款人貸款總餘額上限,僅合計109年及110年紓 困貸款新貸案件之貸款餘額,但不包含109年「農家綜 合貸款」紓困案件,例如109年已申請「農家綜合貸 款」紓困者,110年如仍有資金需求,得再申貸前開貸 款40萬元。 2、 週轉金可專案申請提高額度,但週轉金貸款額度與資 本支出貸款額度之合計數,以專案農貸各貸款規定最 高貸款額度為上限。
(三)免收保證手續費措施:新貸案件經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提 供保證之貸款,利息補貼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申請延 期還款案件,展延期間若經利息補貼者,補貼期間免收 保證手續費
(四)本金寬緩及展延措施: 1、 新貸案件:借款人可依專案農貸各貸款規定申請2至3 年寬緩期,只繳利息,無須繳納本金。 2、 已撥貸案件:借款人如有還款困難,得依「辦理政策 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下稱農貸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期還款(本金寬緩或延 長貸款期限),無申請期限限制。
(一)全國農業金庫:0972-590951。
(二)農業信用保證基金:0963-619301。
(三)農業金融局:0933-23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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